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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鸽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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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鸽竞赛规则

 

第一条、    参赛宗旨。

反对一切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坚决抵制将不公正的手段用于比赛。竞赛组织者须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赛者须遵守竞赛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裁判员的裁决。裁判员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裁。

第二条、    参赛主体。

上海市信鸽比赛的举办方为上海市信鸽协会,协办方为各区信鸽协会,参赛方为具有参赛资格的团体、自然人和参赛信鸽。

第三条、    参赛资格。

参赛自然人:

1、    必须是当年度注册的会员;

2、    不处于停赛处罚期的会员;

3、    符合区域要求的会员。

参赛鸽:

1、    隶属于参赛自然人的;

2、    佩戴标志信鸽身份的全国统一足环(含环标证)的;

3、    符合赛事各项要求的。

第四条、    报到时间。

参赛鸽归巢有效报到时间定为(均含第一羽参赛鸽报到日):

1)  400500公里级比赛是二日;

2) 600700公里级比赛是三日;

3) 800公里级比赛是四日;

4) 1000公里级比赛是五日;

5) 1500公里级比赛是十五日;

6) 1600公里级以上比赛以竞赛规程为准。

第五条、    采用“上海声讯168台报到”方式的会员,通过上海市信鸽协会16820123专线电话报到,参赛鸽主只要将归巢鸽脚上的暗号刮开后按报到顺序报到即可,参赛鸽的数据以上海声讯168台自动记录的数据为准;重复报到,以最后一次报到时间为准

第六条、    获得有效名次的参赛鸽主都必须自觉的作好等候通知验鸽的准备,对报到高位名次鸽和若干前位名次鸽除分别由裁判员进行上门查棚验鸽外,还须送上海市信鸽协会进行复验,其它报到名次鸽视情进行抽验

第七条、    参赛鸽的验鸽工作,由裁判员根据上海声讯168台自动记录的报到数据,核对竞翔单判定有效或无效

第八条、    裁判员在上门验鸽、查棚时,对参赛鸽鸽舍的经纬度要进行复测,复核的坐标与原登记坐标数据误差较大时,按复核后的坐标数据计算成绩

第九条、    禁止性规定:

1、    禁止以不同位置的两个(含)以上鸽舍(AB棚)训养同一羽信鸽参赛。

2、    禁止赛鸽佩戴伪造足环参赛。

3、    禁止为赛鸽制造假参赛身份(环标证)。

4、    禁止在适合给鸽子戴环的时间之后使用非正常手段给鸽子佩戴足环参赛。

5、    禁止擅自佩戴其他足环。

1)      不准私自佩套其它各种足环(电子环除外);

2)      不准私自在参赛鸽身上盖印章或藏匿电话号码等;

3)      验鸽、查棚时如出现“刮开式暗号”丢失,暗号不能辨别,无暗章,无足环证,本年度未经注册,赛鸽丢失死亡,赛鸽翅膀折断、被枪打、羽毛严重损坏等引起丧失飞翔能力的等,均不能录取其比赛名次,并视情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    信鸽竞翔报名表。

1、    报名表由参赛人填写,一式两份交集鸽裁判员核对无异后,一份退还参赛人,另一份由举办单位封存(采用电子版时需有参赛人确认签字。

2、    信鸽竞翔报名表上所填关键信息(如参赛人姓名、会员证号、足环号)不得涂改,填错或经涂改的赛鸽成绩无效

3、    信鸽竞翔报名表,集鸽结束后将进行封存,不得查阅。待赛鸽归巢后,由裁判员核对获奖鸽竞翔报名表填写的信息是否符合,确认判定赛鸽的有效性。比赛结束后,举办单位将竞翔报名表保留12个月。

第十一条、      信鸽竞翔监放单。

1、    监放单中监放部分由比赛举办单位填写、盖章。

2、    放飞信息部分由比赛监放单位填写、盖章。

3、    比赛单位应将所有的信鸽竞翔监放单保留12个月备案。

第十二条、      处罚。

1、    对于参赛者的处罚。参赛鸽主和单位,如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反规程规定等行为,视情处以取消比赛成绩、警告、停赛、开除会籍(含会员除名)等处分。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者,作停赛处罚。凡受到两次停赛处罚者,作除名(取消会籍)。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凡开除会籍者,该注册地址、鸽舍、坐标的养鸽户,不得再注册入会。

3、    参赛主办方、裁委会、竞委会或相关个人在比赛中滥用权利或徇私舞弊、恶意串通,造成比赛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依规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裁决的申诉。

参赛鸽主如对裁判判罚不服要求申诉,必须提交书面文字材料(口头、电话申诉不予受理),同时交纳申诉费人民币500元,特比赛申诉费人民币2000元。如胜诉,则申诉费如数退回;如败诉,则申诉费不予退回。从正式成绩公布后24小时内接受办理申诉手续,过期不予受理。申诉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裁决,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信鸽比赛中所产生的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效力是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赛鸽运输要求。

应根据赛鸽运输路途的远近,来决定单位面积的装鸽数量。短距离运输(300公里以内),每平方米的装鸽数量应不多于40只;随着运输路途的增加,单位面积的装鸽数量应随实际需要递减。

 

上海市信鸽协会

2017824

 

2017/9/25 11: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