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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鸽协会章程(2012年7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编辑:yhq    点击数:11453 来源:上海市信鸽协会
 

  上海市信鸽协会章程

     (201277上海市信鸽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市信鸽协会,简称市鸽协,英文名称:THE SHANGHAI

RACING PIGE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 R P A.

第二条   上海市信鸽协会是由本市热爱信鸽事业、支持信鸽活动的团

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上

海市体育局领导下的市级体育社会团体组织,系上海市体育

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大力推进信鸽文化建设,培养造就

高尚文明的养鸽人队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

织和团结全市信鸽协会会员,坚持依法养鸽、文明养鸽、和

谐养鸽,提高信鸽竞翔水平,加强与国内外信鸽组织的友好

交往,推动本市信鸽事业不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

位是上海市体育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设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885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宣传普及

信鸽活动,管理教育会员遵纪守法,坚持依法养鸽、文明养

鸽、和谐养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改

革创新,推动信鸽事业和信鸽产业的蓬勃发展。

三、切实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比赛原则,认真组织

国内外各项信鸽竞赛,举办国内外名鸽展示、拍卖,品评交

流及相关活动。

四、指导、协调各区、县信鸽协会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

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搞好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晋级、使用工作。

六、开展信鸽科研,承担各类庆典活动的信鸽放飞,推进信

鸽文化建设。

七、积极组织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支持慈善事

业。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国内外信鸽比赛、展示、拍卖,举办业务培训、信鸽放

飞、信息交流、技术咨询、信鸽科研、书刊编印发放等相关

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市民的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守“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会;

三、热爱信鸽事业,支持本会工作,具备养鸽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中外人士(外籍人员需有2名市

鸽协会员担保),可向所在地区的区、县信鸽协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所在地区鸽协查验合格,办理年度注册手续,经市

鸽协核准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实行一人一会

一棚制,不得同时在本市其他区域申请入会,搭建鸽舍。

二、公棚、俱乐部、寄养制专业户等,可办理团体会员入会的手续(参照个人会员的入会手续),经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 凡经市信鸽协会核准备案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

为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由所在区、县信鸽协会颁发市鸽协

统一制作的会员证。

四、本会会员因各种原因鸽舍需迁移,可在原地区鸽协办理

退会手续后,赴新迁地区所属鸽协重新办理申请入会手续,

符合要求的,该地区鸽协应予以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竞赛和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购买和获得本会足环、书刊和其他信鸽文化产品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执行各项信鸽活动的

管理规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接

受本会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区、县信鸽协会,并交回会

      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办理年度注册手续,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委员会

        的除名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答复,必要时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如在竞赛活动中获得优胜、科

研工作和发展信鸽运动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在举报、揭发作假

现象有功者,可获得奖励与表彰。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

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上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委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单位、部门代表制,其代表主要由以下

几个方面推荐产生:

一、市体育局、有关委办局的代表;

二、区县体育局、信鸽协会的代表;

三、市鸽协工作人员的代表;

四、新闻媒体的代表;

五、热心支持信鸽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

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决议即

为有效。会员代表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

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为本会的

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任期四年,到期

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

生。人数应当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责,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

开。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在委员中产生,并经常务

委员会会议选举。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有效,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

坚持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委员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

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常务委员

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常务委员会工作, 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区县信鸽协会、公棚、俱乐部等单位开展工

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向主席和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竞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等,处理日

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

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

核算。本会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

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单位报告接受、使用资

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

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

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来使用。本会违

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

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

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

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

331日前,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

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

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根据实际情况必须注销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裂、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15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管理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发展体育事业;

           二、捐赠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

益事业。

           三、资助由本会捐赠的学校和组织;回报曾大力资助、

捐赠本会的单位;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五十条    本会名称及本会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旗、会徽、会

标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不

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后方可生效。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

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

 

 

2012/12/8 10:5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