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鸽协会章程
(2012年7月7日上海市信鸽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信鸽协会,简称市鸽协,英文名称:THE SHANGHAI
RACING PIGE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 R P A.
第二条 上海市信鸽协会是由本市热爱信鸽事业、支持信鸽活动的团
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上
海市体育局领导下的市级体育社会团体组织,系上海市体育
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大力推进信鸽文化建设,培养造就
高尚文明的养鸽人队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
织和团结全市信鸽协会会员,坚持依法养鸽、文明养鸽、和
谐养鸽,提高信鸽竞翔水平,加强与国内外信鸽组织的友好
交往,推动本市信鸽事业不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
位是上海市体育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设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885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宣传普及
信鸽活动,管理教育会员遵纪守法,坚持依法养鸽、文明养
鸽、和谐养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改
革创新,推动信鸽事业和信鸽产业的蓬勃发展。
三、切实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比赛原则,认真组织
国内外各项信鸽竞赛,举办国内外名鸽展示、拍卖,品评交
流及相关活动。
四、指导、协调各区、县信鸽协会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
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搞好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晋级、使用工作。
六、开展信鸽科研,承担各类庆典活动的信鸽放飞,推进信
鸽文化建设。
七、积极组织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支持慈善事
业。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国内外信鸽比赛、展示、拍卖,举办业务培训、信鸽放
飞、信息交流、技术咨询、信鸽科研、书刊编印发放等相关
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市民的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守“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会;
三、热爱信鸽事业,支持本会工作,具备养鸽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中外人士(外籍人员需有2名市
鸽协会员担保),可向所在地区的区、县信鸽协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所在地区鸽协查验合格,办理年度注册手续,经市
鸽协核准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实行一人一会
一棚制,不得同时在本市其他区域申请入会,搭建鸽舍。
二、公棚、俱乐部、寄养制专业户等,可办理团体会员入会的手续(参照个人会员的入会手续),经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 凡经市信鸽协会核准备案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
为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由所在区、县信鸽协会颁发市鸽协
统一制作的会员证。
四、本会会员因各种原因鸽舍需迁移,可在原地区鸽协办理
退会手续后,赴新迁地区所属鸽协重新办理申请入会手续,
符合要求的,该地区鸽协应予以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竞赛和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购买和获得本会足环、书刊和其他信鸽文化产品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执行各项信鸽活动的
管理规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接
受本会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区、县信鸽协会,并交回会
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办理年度注册手续,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委员会
的除名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答复,必要时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如在竞赛活动中获得优胜、科
研工作和发展信鸽运动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在举报、揭发作假
现象有功者,可获得奖励与表彰。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
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上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委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单位、部门代表制,其代表主要由以下
几个方面推荐产生:
一、市体育局、有关委办局的代表;
二、区县体育局、信鸽协会的代表;
三、市鸽协工作人员的代表;
四、新闻媒体的代表;
五、热心支持信鸽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
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决议即
为有效。会员代表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
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为本会的
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任期四年,到期
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
生。人数应当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责,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
开。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在委员中产生,并经常务
委员会会议选举。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有效,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
坚持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委员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
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常务委员
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常务委员会工作, 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区县信鸽协会、公棚、俱乐部等单位开展工
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向主席和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竞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等,处理日
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
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
核算。本会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
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单位报告接受、使用资
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
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
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来使用。本会违
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
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
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
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
年3月31日前,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
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
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根据实际情况必须注销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裂、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15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管理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发展体育事业;
二、捐赠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
益事业。
三、资助由本会捐赠的学校和组织;回报曾大力资助、
捐赠本会的单位;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会名称及本会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旗、会徽、会
标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不
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后方可生效。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
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