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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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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本市信鸽活动的规范管理,现根据《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鸽活动为实行注册制度的体育行业。开展信鸽活动,应当向市、区县信鸽协会提出加入信鸽会员的书面申请,经批准领取注册会员证,并办理信鸽登记编号等相关手续。

未经市、区县信鸽协会审核批准并取得注册会员证的,不予以认可其有关信鸽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市信鸽协会受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实施《规定》,开展指导、服务、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信鸽协会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信鸽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信鸽协会具体负责受理信鸽协会会员证的注册工作。每年做好资格审核、注册或换证,对所有注册的信鸽协会会员资料建立必要的档案,并做到有案可查。

第五条  区、县信鸽协会应当按照《规定》,根据信鸽活动实际开展情况,切实加强对饲养信鸽申请、鸽舍搭建、信鸽饲养、竞赛活动组织、养鸽人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饲养信鸽应当主动做好维护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主动与邻里搞好关系。市信鸽协会按照《规定》主动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在中心城区的周边地区发展信鸽公棚、寄养式联合鸽舍,鼓励中心城区和人口居住密集地区通过租赁、置换、迁移等方式,向周边地区扩散,发展集体饲养模式,降低对居民生活和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具有信鸽协会会员资格的信鸽饲养人,可在本市范围内饲养信鸽。

第八条  申请信鸽协会会员的主要条件:

(一)应当承认和遵守《规定》,不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情。提高自身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能力,树立开展信鸽活动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促进信鸽活动的发展。

(二)按照《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及虹桥、浦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行会员总量控制,不得增加会员人数。机场禁飞区域内严禁饲养信鸽和进行信鸽活动。

(三)信鸽饲养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居民(以户口簿登记为准)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新上海人。

(四)凡在本市工作、居住的中外人士,具备养鸽条件,提供有关证明,可申请加入信鸽协会,经批准后开展信鸽活动。

(五)外籍人士在本市申请饲养信鸽,须有2名市信鸽协会会员担保。

第九条  区、县信鸽协会在每年的6月~8月、12月~次年2月受理信鸽饲养申请,其它时间不受理信鸽饲养申请。

第十条  申请搭建鸽舍及搭建方案、位置、材质、养鸽数量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执行,并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市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同时征得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同意。

第十一条  搭建鸽舍还应当执行以下要求:

    (一)本市内环线内的中心城区和周边人口密集居住区内的高层、小高层建筑物,除复合结构由本人使用的屋顶平台外,不得新建鸽舍,多层建筑中间楼层禁止新建鸽舍。

    (二)鸽舍竣工后,区县信鸽协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如验收不合格,区县信鸽协会须提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三)未经区县信鸽协会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鸽舍位置和搭建方案,不得改变已搭建的鸽舍格局。

(四)鸽舍不得装有拉网、翻网、天网等人为捕捉他人信鸽的设施。

(五)验收合格的鸽舍,由市信鸽协会负责发放中国信鸽协会统一的“棚号牌”,棚号牌必须悬挂鸽舍醒目位置。

(六)棚号牌有效期为二年,二年后须经重新验收鸽舍,合格者可延续使用。鸽舍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收回棚号牌。

第十二条  市信鸽协会负责发放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的信鸽足环,并作为信鸽协会会员参加信鸽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十三条  本市信鸽协会会员饲养的信鸽须统一领取市信鸽协会发放的信鸽足环并按规定使用。未套用中国信鸽协会统一使用的足环,不得参加各级信鸽协会组织的比赛放飞活动。

第十四条  信鸽公棚(指受托饲养、训放、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经营实体并在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的申请、批准、竞赛、监管等按中国信鸽协会和上海市鸽协制定的《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严禁组织各种信鸽的放飞和竞赛活动。本市信鸽协会会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第十六条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禁飞规定市信鸽协会按有关规定将信鸽比赛活动的竞赛计划报市机场净空办。

第十六条  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信鸽公棚组织比赛放飞活动,须向市信鸽协会申请。重大信鸽活动和赛事,由市信鸽协会统一向市体育局申报。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进行任何信鸽比赛活动。经批准组织的信鸽比赛放飞活动,应合理安排司放地区,控制飞行路线,避免飞越机场。

第十七条  本市信鸽协会会员要学法、懂法、守法,加强自律,热心社区公益活动,认真接受居住地物业、居(村)委会、居民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主动整改,营造市容环境优美、养鸽人与居民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因信鸽活动与邻里发生纠纷,养鸽人应主动协调,听取意见,化解矛盾。对邻里造成损害、损失的,应主动赔偿。区、县信鸽协会可会同社区、物业、市容、街道等进行调解,避免矛盾扩大和升级。

第十九条  市、区县信鸽协会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市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及时调查核实,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妥善处理,化解矛盾。市、区县信鸽协会应当做到来信必复,来访必答,并反馈处理意见,取信于民,改善社会形象,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

第二十条  仿制、伪造、销售中国信鸽协会足环,将按照中国信鸽协会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市信鸽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由区、县信鸽协会进行处置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赛、开除(除名)等处分并报市信鸽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沪鸽协[2003]15号)废止。

2012/4/6 9:30:08